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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

    信息发布者:gfcwxm
    2019-10-11 16:01:40    来源:网络   转载

    为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电商服务下行、农产品上行,引导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来源和兑现范围

      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潜山)财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优先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在本市(潜山)注册、纳税的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以及在本市(潜山)的个体网店、农村电商带头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农村电商巩固提升

      1.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改造。采用公开招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农村电商巩固提升行动,优化整合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

      2.巩固农村电商发展成果。对确认分类为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年度经所在乡镇考核考评、商务局审核合格后,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运营补助。对乡镇组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发挥服务功能,开展电商培训,指导村(居)“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推进农产品上行,为村民提供电商服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给予乡镇政府5万元补助。对为全市电商“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提供物流快递统配统送的物流快递服务企业,组织电商网点为村(居)民提供物流快递代收、代寄业务服务,按代收、代寄总件数,给予1元/件的运营服务补助。

      三、强化农产品上行服务能力

      3.支持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宿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初加工及产品检测、冷链配送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设备,年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建设主体在实际投资额3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农村电商区域节点仓储物流中心(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达500万以上,按实际投资支出的5%给予投资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建立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形成一年以上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并对带动农户增收脱贫取得实效的,给予电商经营主体在该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产品采购额5%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给予采购额10%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个电商经营主体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农村电商网点销售农村产品。对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通过“你种我销、你养我卖”等模式,收购本市(潜山)农村产品的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按收购额给予10%以内、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与第4条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电子商务进农村承办企业,组织、指导所属农村电商各网点(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开展农产品上行,按各电商网点上行农产品收购额的2%、最高10万元的补助。

      6.鼓励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对电商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核(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同意,帮助本地农产品、特色产业拓展市场渠道,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对线上批零、住餐企业采购本市(潜山)农村产品分别达到50万元、20万元以上,给予采购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市商务部门同意,牵头组织开展本市(潜山)网货品牌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单场活动参与企业不少于5家,时间不超过7天,实现销售额(其中网络销售额占比不低于80%、不包括与线上活动无关的销售部分)达200-300万元、300-400万元、400万元以上,对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7.推进农村电商“特色馆”“旗舰店”建设。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电商平台上新开设天猫店、特产(扶贫)馆、旗舰店,销售本市(潜山)农村产品,正常运营且年实现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开设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年实现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经营本市(潜山)农村产品的天猫店、特产(扶贫)馆、旗舰店,按网络销售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助。

      四、培育农村电商经营主体

      8.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线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万元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年度电商销售额达到300-500万元(或单品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新增限上企业的电商备案企业,除享受市现代服务业政策外,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支持企业参加会展。对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农村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合作社,参加境内专业(专题)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给予参展单位补贴,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万元;经我市主管部门同意,对企业自主参加省会以上城市专业(专题)展销活动,给予其展位费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10.支持知名电商线下体验店建设。引导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知名电商平台在本市(潜山)推广,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验新零售。对加盟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潜山)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区域电商体验(旗舰)店,年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建设经营主体按实际投资支出的5%、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跨境电商运营企业,按跨境包裹出港件给予每件2元的物流补助。

      12.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建设。本市(潜山)电商行业协会会员数达40家(个)以上,给予协会运营主体10万元的运营补助,用于支持工作开展。

      13.帮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为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提供物流快递业务服务企业,租用场地,设立快递分拣场所的,按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网络销售额(含微商、社交销售平台等)达到3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补助当年物流运输费用发生额的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培育特色电商品牌

      14.培育示范引领电商企业和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方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安庆市和本市(潜山)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电商扶贫绩效考评前三位的乡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得优秀电商扶贫企业、优秀电商网点(“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和优秀农村电商带头人,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开展“五强”“十佳”电商企业(网店)评选活动。按年度网络销售额进行评比,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得“安徽好网货”称号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提升农村电商带动水平

      15.支持贫困人员电商创业、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残疾人员、退伍军人在本市(潜山)注册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开设网店,并正常运营,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残疾人员、退伍军人网店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电商企业(含电商应用企业),安排5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且就业时间满6个月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增加1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增加2000元。

      16.支持开展电商培训、交流与技能竞赛。对经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的电商培训,按参训人数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承办方一次性补助。

      对经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相关企业、机构组织人员外出参加电子商务讲师、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等电商专题培训,给予培训费(不含住餐费、车旅费)全额补助。

      对经商务部门审核批准,举办电子商务技能大赛的,对承办单位按实际支出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电商聚集发展

      17.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对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入驻电商及电商应用企业20家以上,年度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按运营企业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和平台开发等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附则

      本政策与国家、省、安庆市政策和市内其他政策互为补充,国家和省市政策需要市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的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以及违反企业信用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市商务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绩效管理,对拟奖补项目在市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实行责任追究。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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